一、照顧及專業服務費:
項目 | 收費金額 | 備註 | ||
長照需要等級 | 半日 | 全日 | ||
服務之起迄時點 |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0-17:00 |
08:00-17:00 | ||
照顧費 | 第2級 | 340元 | 675元 |
1.依據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收費。 2.實際補助金額依照顧管理評估量表與照顧計畫內容為主,身分別為一般戶者負擔比例為16%、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至1.5倍者為5%、最低生活費標準未達1.5倍者免負擔。 3.照顧及專業服務收費計算方式為每日服務金額乘以實際服務天數,若總額未超過給付上限金額則總額乘以負擔比例為應付金額;總額超過給付上限金額則是總額減給付金額即是差額。根據上述個案應付金額=給付上限×負擔比率+差額。 4.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以長照需要者住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者,適用給(支)付基準,超過10公里所需費用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擔。 |
第3級 | 420元 | 840元 | ||
第4級 | 460元 | 920元 | ||
第5級 | 525元 | 1,045元 | ||
第6級 | 565元 | 1,130元 | ||
第7級 | 605元 | 1,210元 | ||
第8級 | 645元 | 1,285元 | ||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 100元/趟 | |||
社區式晚餐 | 150元/餐 | |||
社區式協助沐浴 | 200元/次 |
二、超過額度費用:
項目 | 收費金額 | 備註 | ||
長照需要等級 | 半日 | 全日 | ||
服務之起迄時點 |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0-17:00 |
08:00-17:00 | ||
照顧費 | 第2級 | 340元 | 675元 | |
第3級 | 420元 | 840元 | ||
第4級 | 460元 | 920元 | ||
第5級 | 525元 | 1,045元 | ||
第6級 | 565元 | 1,130元 | ||
第7級 | 605元 | 1,210元 | ||
第8級 | 645元 | 1,285元 | ||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 100元/趟 | |||
社區式晚餐 | 150元/餐 | |||
社區式協助沐浴 | 200元/次 |
三、全自費個案費用:
項目 | 收費金額 | 備註 |
---|---|---|
照顧費 | 16,000元/月 |
1. 全自費個案若請假則照顧費依比例退款。 2. 全自費個案使用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社區式晚餐、社區式協助\沐浴項目按次計價。 3.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以長照需要者住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者,超過10公里者,每公里以5元計算。 |
800元/日 | ||
400元/半日 | ||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 80元/趟 | |
社區式晚餐 | 150元/餐 | |
社區式協助沐浴 | 200元/次 |
四、其他費用(非長照給付及支付項目):
項目 | 收費金額 | 備註 |
---|---|---|
超時服務費 | 200/一小時 | 超過日間照顧中心照顧服務時間17:00之後。 |
救護車費用 | 依高雄市救護車收費標準 | 詳見附件一 |
附件一:
高雄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最高收費標準 (單位:新臺幣) |
說明 | ||
---|---|---|---|
一、救護車收費 (一)基本費 (二)超過五公里,每公里加成之里程費 |
七百 元 三十 元/公里 |
每趟出勤行駛里程(含去程及回程)在五公里以內者,只計收基本費,超出五公里者, 按下列公式計算收費: 1.一般型救護車:基本費+超過五公里之收費額【(出發地至目的地距離-5)公里x30 元x2】 2.加護型救護車:依前項「基本費」及「超過五公里之收費額」各得加收百分之三十費用。 |
|
二、隨車救護人員收費 (一)醫師費 (二)護理人員 (三)救護技術員 EMT-1 EMT-2 EMT-P |
二千 元/時 一千 元/時 五百 元/時 六百 元/時 一千 元/時 |
隨車救護人員每趟收費依實際時數(不含回程)計算金額收費。 2.出勤未達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達三十分以一小時折半計價,三十分以上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價。 3.司機不具有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另外收費。 |
|
三、過橋費、過路費 | 依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 ||
四、藥品醫材費 | 依「高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表」計收。 | 各項藥材費收費,應於收據內分細項標示清楚。 | |
備註: 1.本收費標準表所定之收費金額為上限,本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得於不超過表定金額內向病患或家屬收取。 2.本收費標準表應張貼於救護車內明顯處,於收取價金前應向病患或家屬說明,收取價金後並應掣給收費憑證。 3.救護車出勤收費如超過基本費(五公里)者,應於救護紀錄表記載起迄之里程數並告知病患或其家屬。 4.夜間不得加成收費。 5.隨車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救護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 6.若有不當收費,請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申訴。 |